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邹传科 记者 刘一枫)8月12日,安徽证监局发布监管决定,对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特丽亮”)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鸿晟鼎融”)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罚决定直指两家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重大不一致。经查,2025年5月30日,特丽亮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并通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材料(603110)”)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部分明确宣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然而,仅一个月后的2025年7月1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鸿晟鼎融通过东方材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却显示,鸿晟鼎融已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并作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这一关键信息与特丽亮在5月30日同一天披露的“未来12个月无增减持计划”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
安徽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该局决定对特丽亮和鸿晟鼎融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根据要求,两家单位必须立即暂停相关收购活动,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完成改正之前,两家单位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东方材料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时,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和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被要求于2025年8月20日前往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安徽证监局在决定书中强调,如果相关主体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提供的最新数据,特丽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鸿晟鼎融合计持有东方材料10.00%的有表决权股份按天十倍配资平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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