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8月2日讯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临沂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2025年第三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兰山区李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0日,群众举报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居民李某某,私自在家中给予市民灌装液化石油气,经派出所追查,将李某某现场抓获,李某某对其非法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行为供认不讳。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股票配资门户在线阅读,兰山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沂河新区刘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沂河新区公安分局白沙埠镇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刘某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沂河新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河东区李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8日,河东区公安分局葛沟派出所在对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二村李某某住宅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罐44个,其中33个为实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河东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四、郯城县秦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6日,郯城县公安局泉源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秦某某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证,秦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五、沂河新区刘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8日,张某某在无危险物质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在沂河新区白沙埠镇一库房中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1959千克,被沂河新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沂河新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六、沂河新区赵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9日,沂河新区公安分局白沙埠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在白沙埠镇苗庄村非法运输50KG液化石油气3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沂河新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七、河东区杨某某、张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河东区公安分局葛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汤头街道王家堰村有人私自贩卖液化石油气。接报后葛沟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现场停放五菱宏光汽车一辆,民警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罐19个,其中10个实瓶,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杨某某和张某某到葛沟派出所接受调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河东区公安分局对杨某某、张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本网记者)
富兴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